牙科门诊部(审批制)恢复营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?
前提:之前已经向卫健局提交停业申请并获批停业,停业时长≤1 年;证件在有效期、按期完成年度校验,没有被注销。提交材料后卫健会安排现场勘验,勘验合格才能恢复接诊。
1. 恢复执业(解除停业)书面申请原件(法人 / 主要负责人签字 + 加盖门诊部公章),写明:停业起止时间、停业原因、停业期间设备封存维护、病历保管、人员安置情况,承诺场地布局无改动、符合口腔门诊部基本标准。
2. 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正本、副本原件(核验,副本会备注解除停业)
3. 营业执照复印件,加盖公章
4. 法人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;负责人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证、执业证(注册在本门诊部)、近半年体检报告、聘用合同
5. 委托代办:授权委托书 + 代办人身份证(委托他人提交时)
1. 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(医师、护士、技师)
2. 每位口腔执业医师:资格证、执业证(注册到本门诊部)、劳动合同、近半年体检报告、健康证
3. 护士:护士执业证(注册在本机构)、资格证、劳动合同、体检报告、健康证
重点:停业期间转出注册的人员,必须提前把执业注册迁回本门诊部,否则核查不通过。
1. 房屋产权证明 + 租赁合同复印件(租期仍在有效期,承租方主体与门诊部一致)
2. 医疗机构平面布局图(按比例,标注诊室、消毒室、医废间、污水、候诊区、牙椅数量;停业期间没有改动布局,图纸和现场保持一致;若装修改动,需要先做变更登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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